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
发布时间:2017-03-06 作者: 来源:本站 浏览:14324次
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
政策依据: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〉办法》(政府令 第11号);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桂政发〔2009〕]66号)。
救助对象及范围: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城市户口,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250元的城市居民,可申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。
救助标准: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月补差为165元。
办理程序:申请人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社区或单位受理申请后,开展入户调查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,乡镇人民政府10天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,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再次张榜公示5天,对无异议的,给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。
发放方式:委托金融部门发放。
主管实施部门:民政部门
业务咨询电话:0771-7820277(江州区城乡低保管理中心)
投诉举报电话:0771-7842085(江州区纪委),0771-7826312(江州区民政局)
农村五保供养补贴
政策依据: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》(政府令 第62号);《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崇政发〔2011〕43号)。
救助对象及范围: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
救助标准:农村五保供养补贴标准分为两类,集中供养为每人每月366元(含口粮),分散供养为每人每月266元(含口粮)。
办理程序: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在本村范围内公示,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城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。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。
发放方式:委托金融部门发放。
主管实施部门:民政部门
业务咨询电话:0771-7820277(江州区城乡低保管理中心)
投诉举报电话:0771-7842085(江州区纪委),0771-7826312(江州区民政局)
渔业燃油补贴项目
补助对象:江州区辖区范围内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《船舶检验证书》、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》、《渔业捕捞许可证书》和《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》,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的渔民。
补贴标准:按每年市场物价、燃油价上涨幅度不同,1500元-2000元/艘不等。
补贴方式:按照江州区渔业燃油补贴工作方案,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,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确认无误后,即 可进行补贴资金的发放。江州区财政部门把补贴资金划拨到江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再由江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,通过信用社存折兑付到补贴对象。
办理程序:上级下达专项资金→水产部门统计、审核、公示、申请资金→财政部门拨款→渔业部门转账发放到渔民账户。
主管实施部门:江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
实施时间:2009年至今,按文件规定不确定年份。
业务咨询电话:0771-7832883(江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站)
投诉举报电话:0771-7842085(江州区纪委),0771-7821602(江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)